失蹤津貼

一、 請領給付要件及給付標準:

    1.失蹤津貼係按期申請,每期為3個月,第1期之2年請求權自戶籍登記失蹤日滿3個月之末日起算,嗣後每期之末日為2年請求權之 起算日。

    2.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、航海員工或坑內工,於漁業、航海、航空或坑內作業中,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,自戶籍登 記失蹤之日起,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給付失蹤津貼,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一次,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。

    3.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如下:

        1.配偶及子女。

        2.父母。

        3.祖父母。

        4.孫子女。

        5.兄弟姊妹。

    前述之孫子女兄弟、姊妹,以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為限,否則不得請領失蹤津貼。

    4.前項所稱父母、子女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『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』,或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   月之養子女而言。

    5.前述第(2)項之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者,其受益人得按因職業傷害而致死亡之規定,請領死亡給付。

    6.失蹤津貼係每滿3個月於期末請領。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失蹤津貼時,應提具下列書據証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
        1.失蹤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﹝同一順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,應共同具領,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,由具領之受益人 負責分與之。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,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必須由法定代理人(監護人)副署蓋章﹞。

        2.載有失蹤者失蹤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。﹝如戶籍謄本未載有失蹤日期,請另檢具海(失)事報告書﹞。

        3.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,應同時檢附事故日後(最新)各該戶籍謄本。

    7.被保險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,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,應請投保單位填具『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       書』,連同前項書據証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。

    8.投保單位已先行墊付失蹤津貼者,得於辦理保險給付申請手續時,取得受益人之證明(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、給付種類、金額   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受益人私章後,黏貼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背面以免散失),及已核付該項金額之證明(如支票、匯款單……等)並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上註明,以便勞工保險局將保險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。

    9.受益人已領滿1年失蹤津貼時,應依民法總則第8條第3項及第9條規定,向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,俟法院宣告死亡後   再向本局請領死亡給付。如經法院裁定為普通災難應於失蹤滿7年後宣告死亡,則可檢具法院裁定書,繼續請領失蹤津貼至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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